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5.03.0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模式的确立与改进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构造了一个"有限肯定列举+不完全肯定概括+完全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治现状的迁就,有其必要性.2014年11月通过的修正案并未打破这一模式,仅仅是在此模式下做了有限的拓展,且仍存在模糊、不协调的条款,有待司法解释作进一步明确与廓清.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最终必将走向"负面清单"模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负面清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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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15-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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