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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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4.04.004

论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引用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其规定为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3万元的,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

药品安全犯罪、假药、劣药、行为犯、数额犯

6

D924.3(中国法律)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062;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2012WZD11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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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7356

13-1396/G4

6

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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