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356.2010.04.006
论广告侵害著作权的责任界定——以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广告、著作权、注意义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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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1-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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