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能的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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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646.2018.01.009

农村土地权能的三权分置

引用
中国农村土地权能经过两次变化.一次是将土地权能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权能的两权分离已经不能解决农村土地所出现的新问题,所以中共中央在其一号文件中提出土地权能的三权分置模式即第二次变化,将土地权能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理论界对于农村土地权能的三权分置模式的争议,主要是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中土地承包权是否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来讨论的,而实践中主要关注的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到底能解决农村土地中现存的哪些问题.

农村土地权能、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34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8-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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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1646

14-1329/C

34

201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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