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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646.2016.04.013

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的中德比较研究

引用
我国《合同法》对于与第三人有关的清偿制度规范得过于笼统,并未对第三人代为清偿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清偿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等制度区分混乱。我国要改善上述混乱境况,可借鉴德国民法典。第一,对第三人履行的前提、内容、后果都做明确规定;第二,对债务人有异议的第三方自愿履行,若债权人不拒绝,债务亦得消灭;第三,第三人有赠与目的的第三方自愿履行中,根据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否有赠与合意,分情况处理。

第三人、代为履行、赠与、德国民法

32

D923(中国法律)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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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1646

14-1329/C

32

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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