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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646.2015.05.011

土地流转语境下农地产权主体利益之冲突与协调

引用
我国农地所有权主体结构,由初始政治安排的农民私有的单一主体结构,演进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二元主体结构,形成以国家主体的主导性、集体主体的虚位性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利益配置机制,剥夺和限制了农民的土地产权,造成我国农地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紧张.虽然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刻意回避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冲突并没有从制度上根本改变.因此,改革和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必须规范国家利益主体的行为边界,限制公权力对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侵夺,进一步界定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完善制度,赋权农民,以协调农地产权各方主体的利益.

农地产权制度、二元产权主体结构、制度创新、农地流转

31

DF45(经济法、财政法)

安徽省教育厅2011年人文社科“两型社会”下安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2011sk412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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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1646

14-1329/C

31

20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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