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646.2012.05.014
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重建——从其道德基础出发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社会发展责任理论作为目前动物保护立法的主流理论,未能动摇陈旧的人与动物的主客二分格局,一定程度上使动物保护立法工作陷入了滞后局面,故亟需反思其作为立法基础理论的道德内蕴.若承认人与动物之间在道德层面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则动物作为“形式主体”所放射的道德价值将有望培植起大量的积极义务规范,进而真正推动动物保护法制的发展.联系动物致害责任这一制度并加以反思,能够揭示这一点的进步之处.
动物保护、道德基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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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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