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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646.2012.05.011

非法采矿牵连犯罪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研究

引用
非法采矿的犯罪不完全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犯罪牵连盗窃罪和抢夺罪.盗采国有矿产物权占为己有是非法采矿的直接目的,也是所牵连犯罪的目的.犯罪目的的实现,导致国有矿产物权的损失,这是非法采矿牵连犯罪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法定授权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矿产,管理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应当废止.国家损失矿产物权的价值范围、价值认定,是刑事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有失公平.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形态,是民事连带责任承担的前提,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依据.

矿业、非法采矿、牵连犯、附带民事诉讼

28

D922.62(中国法律)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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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1646

14-132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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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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