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646.2007.01.002
私法、公法、法治、自由——哈耶克法律思想评介
私法是调整个人活动的正当行为规则,公法则是规定政府之特定官员和机构所必须做的事情的组织命令.[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08.]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60.]自由就是允许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受共同目标的束缚.[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9.]法治是自由的保障.
哈耶克、自由、法治、私法、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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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9(法的理论(法学))
2007-04-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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