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405.2016.03.013
看守所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这种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其具体的规定,那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那么对看守所的羁押活动自然就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之内.这种专门由检察机关派员到看守所实地进行常驻监督的特殊做法是我国保障被羁押人人权、制约看守所权利的特色,也是对世界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做出的特别贡献.驻所检察官可以对看守所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看守所监督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内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督作用,我国的看守所检查监督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检察、监督、看守所、被羁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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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1(国家行政管理)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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