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5.014
论类型思维对事实与规范的衔接
评价法学自始面临"价值评价客观化"这一理论难题,该难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存在与当为之间的关系.由于"价值评价客观化"同时涉及规范与事实这两个面向,因此通过类型思维来衔接规范与事实,实际上实现了价值评价的相对客观化.法律诠释学意义上的类型思维是将法律适用视为事实与规范的调适和等置的过程,这意味着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借助"事物本质"来比较事实与规范所表征的意义,进而建构规则体的意义脉络,使得价值评价奠基于这一"法律上的结构类型".类型思维是在对概念思维和具象思维的批判中完成自身理论建构的,其认为前者失之于法律规范,后者失之于个案事实,而由于结构类型比规范更具体又比个案更抽象,因此弥合了规范与事实的张力并成为二者的中介.
评价法学、类型思维、法律目的、事物本质、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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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23-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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