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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4.001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

引用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有待厘清,证据移送及协同调查规则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需落实落细等.为加强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配合,避免不同机制功能重叠和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诉前应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置磋商前置程序,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顺位;诉中应建立并完善证据移送与协同调查机制;诉后应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相应的检察监督.

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监督

36

D925(中国法律)

2023-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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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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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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