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14
从法理到规范:刑事合规适用问题的基本修正
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外来物,在进行本土化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理论困惑与实践偏差,由此产生对刑事合规的正当性基础的质疑.从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合作型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修正功能等方面来看,刑事合规制度的引进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鉴于当前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应当将研究视野从"存废"之争转向理论与规范建构.实体上,我国单位犯罪归责模式与刑事合规制度之间存在隔阂,需要从理论与规范层面寻求破解之道.在理论层面,应当守正"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从组织体固有缺陷本身视情况对"单位意志"进行推定,分离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在规范层面,在于必要时对现行单位犯罪规范进行补充与修正.程序上,刑事合规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标准,随意性比较大,导致刑事合规激励对象发生偏离,亟待明确适用条件予以纠偏.
刑事合规、单位犯罪、量刑激励、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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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一般项目HJ2022B03
2023-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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