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2.05.014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举证责任机制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及完善进程中不容回避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的大量证据收集,使得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常处于被动地位,这一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博弈造成了司法实践乱象.究其根源,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证明标准尚无统一规定乃首要原因.基于对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的梳理归纳,应通过对案件的类型化来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进而适用多元化证明标准,并分授不同机关程度各异的调查取证权,以扫清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方面的障碍.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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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2210685
202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