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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2.04.012

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身份性"的考察

引用
妨害安全驾驶罪共涉及三类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所规定的本罪的前两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无需具有"乘客"之身份,任何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本罪的第三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需要具有实质的"驾驶人员"身份,即具有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为非身份犯,第2款为纯正身份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范围、身份犯、实质解释论、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

35

D914(法学各部门)

2022-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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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35

202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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