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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2.02.01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构造

引用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构造、类型化研究、非法提供、非法获取

35

D914(法学各部门)

2022-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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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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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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