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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2.02.002

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科学定位——"智慧型工具说"的提倡

引用
人工智能犯罪是极为现实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法首要解决的应当是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自我升级的特点,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别.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不能成为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本质只能是工具,但又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的工具,即"智慧型工具".在"智慧型工具说"下,人工智能涉及犯罪的应对思路主要包括对技术的规制、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对无故意/过失的免责以及对人工智能致害保险制度的探索,无需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为前提.

人工智能、智慧型工具、刑法主体、犯罪工具、人工智能致害保险

35

D914(法学各部门)

2022-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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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35

202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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