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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3.016

保险业适当性义务规范之明晰

引用
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制度.目前与保险业适当性义务有关的法律规范缺乏体系、内容零散,法律适用过程中大前提要素不明、小前提事实认定存有问题,不利于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实现.保险业是金融系统重要且特殊的组成部分,亟需对保险业适当性义务规范予以明晰.保险业中,投资型保险最早引入适当性义务的规定.投资型保险虽然具有证券性质,但考虑其本质,应将投资型保险划分至保险法范畴规范其适当性义务.结合适当性义务的立法目的 、传统型保险的特点,传统型保险也亟需引入并明晰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应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推荐适当产品三个角度厘清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涵,为法条适用提供参酌.

保险业;适当性义务;投资型保险;传统型保险;产品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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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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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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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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