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3.015
法律的程序与实体之辩
法律程序之源在其自然过程与人为程序的联系和区别中显现.现代法律程序的实质是对历史法律过程的总结和拟制.这种拟制也是对争端解决习惯的模仿和创制,有正有误.实体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其结果则是过程的阶段性节点,它们都有可感性与认知性.程序和实体相互依存,重实体还是重程序都有其背景情况.现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法之流而非其源.程序与实体有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等内在关系.它们都处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动态平衡中,其中有解决实体性冲突的倾向性,也有程序价值选择的不平衡性.无论是侧重实体还是侧重程序,它们最终都要达到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
自然过程;法律程序;过程性实体;实体存在;相互依存;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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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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