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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3

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

引用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约定受贿、犯罪形态、法益的解释论、体系解释、量刑规则、加重的构成要件

34

D914(法学各部门)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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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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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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