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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5.008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及化解

引用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本罪在认定时应采多维视角,防止单一思维的桎梏,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性的判断上,注重网络服务单位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确定;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上,注重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挂钩;在“拒不改正”的判断上,注重其兼具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属性并与“约谈”加以区分;在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包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细化认定规则;在肯定本罪刑事责任模式为平台责任的前提下,揭示平台责任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平台责任

33

D914(法学各部门)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院级研究项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研究”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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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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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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