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5.006
合作型方法的立法运用与规范设置
合作型方法是指基于解决阻碍区域间发展的共同或相似的问题,地方立法主体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立法共识的立法方法.该立法方法的影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需求因素以及契约因素,且定位于实现跨区划的法治一体化、落实区域立法中的共建共享共治理念以及提升特定领域的治理效能的功能价值.合作型方法运用的立法依据包括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区域协商条款、区域性合作协议.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合作型方法的立法类型可以分为中央主导型、磋商自主型以及联合立法型.为了规范合作型方法的立法运用,应当贯彻共同与包容原则,不得超越立法权限,并明确合作型方法的表述词,保持立法结构的一致性.
立法方法、合作立法、区域立法、立法依据、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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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2(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学科共建项目“我国立法方法论体系的构建及其应用研究”;广州大学新进“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项目“立法方法论研究”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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