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5.002
论个人信息数据使用行为合理性认定——信息性质转向具体使用行为的转向
大数据时代,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供多方使用,继而产生了划定个人信息数据使用合理与不合理的界线的需求.现阶段以数据类型为基础划定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的评价体系存在诸如虚拟空间中公私界线不明、知情同意机制难落实、权利保障与数据流动难兼顾以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不畅等问题.因此,个人数据使用行为合理性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信息性质为切入点转向以具体使用行为为切入点.具体而言,首先确定个人信息数据信息的应用场景是否属于特殊的情景,进而界定此情景下的数据信息交换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与具体可用的信息类型.
大数据、网络情境、个人信息、隐私期待、知情同意、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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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与侦查机制完善”D2015013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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