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4.003
论涉疫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及基本立场选择
对于突发传染病期间的涉疫犯罪行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积极谨慎地适用刑法.对待疫情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中界定模糊的部分予以明确化、确定化.对于涉疫犯罪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主体、侵害的法益等不同而做类型化梳理与解释,同时注重各罪的具体适用.疫情结束后,为避免刑法万能论,刑法应当积极发挥其最后保障机能,在明确法益侵害性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违法犯罪二元机制为刑法的介入设置合理边界,并从客观主义向度探寻社会风险的刑法应对机制.
涉疫犯罪、积极刑法观、法益侵害、刑法适用、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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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路径选择研究”;2020年度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法治湖南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研究”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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