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3.004
职务犯罪跨国追逃中的逮捕证问题研究
从目前跨国追逃的实践来看,一国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请求国欲将其引渡回国进行调查起诉,一般需要向被请求国提供被引渡人的逮捕证.在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才可以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国外,案件还未移交给检察机关,则无法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签发逮捕证.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在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针对跨国追逃中逮捕证存在困境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的“引渡逮捕”条款,或者先签发逮捕证,外逃人员被引渡回国后再由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
职务犯罪、引渡、留置、逮捕证、国家监察委员会、跨国追逃
33
D631(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跨国追逃的法律难题;应对研究”
2020-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