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2.004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若干问题探讨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普通的原告,而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法院共同处理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调查权就是一项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公权力,具有公权力的一般特征.目前,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还很滞后,缺乏法律授权,也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使得调查能力未能及时跟上.构建别具一格、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特征的调查权体系,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需要强化调查权的刚性、完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有刚性的调查措施,构建特殊的证据规则和保全规则,完善立法授权,整合内部力量,促进公益诉讼专业化发展.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公权力、取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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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公益诉讼证据收集问题研究”CQJCY2018B12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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