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1.011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已经出现了实体功能有限、程序功能异化以及衍生检警矛盾等诸多流弊的情况下,学界仍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构建,始终忽略了自行补充侦查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价值,原因在于我们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认识存在偏差.自行补充侦查并非旨在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帮手”,而是需要强调其“监督者”与“引导者”的角色.对于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来说,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关键意义,更重要的是,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亦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当前检警关系的改善所必需.
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客观义务、审判中心主义、检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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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FJ2017C004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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