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骗交织犯罪的区分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9828/j.issn1673-2391.2020.01.005

论盗骗交织犯罪的区分

引用
根据欺骗是为窃取创造条件还是诱导交付,何者对财产转移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对盗骗交织犯罪作第一层过滤.再根据被害人控制意识与控制可能性的有无,又可将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分为纯正交付型和不纯正交付型.在纯正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欺诈隐瞒行为,被害人理应辨明真伪但陷于圈套,交付归根结底是缘于欺诈而作出,未脱离骗取的本质,采用“处分意识不要说”以诈骗罪论具有合理性.个别情况下还需考察被害人对于事实之真伪是否具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若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但因没有认识或者预见到而交付当属受骗,不构成被利用的工具;不具备此义务而作出的交付则属于被利用的工具.“偷换二维码案”中的处分人只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而行动,没有实质性审核义务,事实上与机器无异,因而属于被利用的无意识的工具.“收购水稻案”与“收购废铝案”的被害人本身有处分全部财产的意思,行为人通过做手脚的方式使其对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少支付价款,属于欺骗他人免除债务型诈骗.盗骗交织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财物转移占有起决定性作用,当属一罪,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会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盗窃罪、诈骗罪、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推定完全的处分意识

33

D914(法学各部门)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4-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33

2020,33(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