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9.03.008
法律与保险协调中的环境风险规制——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为中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与责任保险理论联结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社会化、责任保险以及强制性保险等社会制度条件的成熟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该险种的推行.其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散环境风险的法律技术,遵循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修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纳入渐进性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除外责任应细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应规定应予完善,并在下一阶段以立法模式发展该险种.
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责任、渐进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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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5SFB202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项目“健康保险契约等待期间之功能定位研究”201810604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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