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之间的规范关系——从《监察法》第4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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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9.02.003

论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之间的规范关系——从《监察法》第4条切入

引用
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为通过阐释《监察法》之规定,以理顺监、公、检、法之间的规范关系.从《监察法》第4条可知:鉴于监察机关的职权独立与不受干涉,监、公、检、法之间首先形成分工负责的基础架构,进而形成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由此需要达致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在四机关之间规范关系的三维框架中,分工负责的基础架构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前提,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是分工负责与互相制约的实现条件,而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是分工负责与互相配合的要旨.

监察法、监察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国家机构

32

D922.11(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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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32

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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