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9.02.002
论民主党派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以监察法之监察对象为视角
监察法总则关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解释理解的方式将分则中的规定与总则实现逻辑上的协调和统一.对于民主党派而言,除将明确列举的机关之公务员作为监察对象外,应当慎重适用监察法所设定的弹性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人员”的理解不宜做扩大适用.鉴于民主党派自身政治地位和责任的匹配性,兼职的基层党组织之党务人员和普通党员的党务管理及参政议政行为,不应列入监察对象.在监察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应当从有利于当事人的法理出发确定监察对象,避免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监察监督面过宽,从而造成不良的执法效果.
民主党派、监察对象、公权力、公职人员、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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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官队伍稳定问题研究”17A630004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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