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8.05.009
论《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有11种关于责令的表述,共21个条文规定了责令的相关内容.其中不乏环境行政责令行为与行政处罚并用的情况,有“重处罚、轻改正”的嫌疑.其主要症结在于行政责令行为的理论未明确,忽视了补救性与纠正性.应在制度层面明确环境行政责令行为的主要法律理念,规范环境行政责令行为的表述,合理适用环境行政责令行为的规范结构,扩充完善环境行政责令行为的救济保障措施,并在程序层面完善决定—告知—送达—实施等四个环节的相关规范.
环境行政责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水污染防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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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6JZD015;2017年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资助项目2017CXZZ011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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