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8.03.005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重点在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双重属性:在实体法层面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一种人的意向动机,在于满足刑法特殊预防的要求;在程序法层面上,不被强迫即为自愿,其在于满足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要求.理论上,“自愿性”难以量化的主观性迫切需要树立底线正义观,以可测控的量设定自愿性的主观标准;程序上,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地位不平等性亟需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以及健全律师辩护制度,以构建一个完备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实体法属性、程序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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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2016年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性处理机制规范化研究”2016SFB2030;安徽省法学会2018年度一般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2018005
2018-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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