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8.02.006
违法性认识能力纳入刑事责任能力的思考——应对“不知法的不法”之新思路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由于秉持“不知法不免责”的理念,对一些民众广泛关注的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案件做出了有罪判决,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有罪判决过于严苛、不近人情.这把应当坚守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推到了舆论审判的漩涡之中,左右为难.为了解决此难题,应引入违法性认识能力这一全新概念,并将违法性认识能力作为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的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能力,则意味着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进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性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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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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