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7.01.012
论我国民法典开放性体系对商法的兼容
民法典的体例用民法学语言表述为民法典的外部体例或形式体例,是指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当今中国的民法典应采民商合一模式,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前期私法立法与实践的现实规律以及私权统一理念等多方面的充分依据.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日益活跃,传统罗马式封闭的民法典体系受到严重挑战,民法典保持开放性体系是市场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编纂要发挥规则的适度抽象和内容的具体协调的立法技术,具体在总则、债编、物权编等各分编作适应性调整,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体系,并用这种开放体系兼容商事法,辅以配套制度,以实现民商合一的科学立法.
民法典、商事法、民商合一、民法分立、开放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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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法》适用难点研究”15BFX118;2016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责任研究”CXZZ09
2017-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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