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管辖中的挑选法院——以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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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7.01.004

论网络侵权管辖中的挑选法院——以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理解适用为中心

引用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首次就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加之一般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标准,当事人可在多个管辖联结点中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相关民事裁定中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管辖联结点,法院对此态度不一.网络侵权管辖中的挑选法院具有合理性,滥用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正确理解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并对后者进行限缩性解释,防止一方当事人“过分”挑选法院,并将挑选法院限制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

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挑选法院

30

D925.1(中国法律)

2017-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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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30

20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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