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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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6.05.008

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探析

引用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一直是困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难题,理论界关于主观罪过形式问题的争论不断,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如果坚持过失说,那么行为人对违反法规是“明知”的,但对危害结果是过失的,这实质上是双重罪过.复合罪过说不符合我国刑法“同一罪名,同一罪质”的立法原则.因此,在实然层面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应坚持故意说.在应然层面应该将本罪罪过分开分条设置,分别包含故意和过失.另外,适用严格责任有悖于中国刑法的立法基础,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故意说、过失说、复合罪过说、严格责任

29

D914(法学各部门)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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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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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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