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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6.04.010

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侦查模式的改革——以检警关系的重构为视角

引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侦查模式的改革,以检警关系的重构遏制侦查权,以达成控辩双方对等、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形刑事诉讼结构.改革的对策有三:下策是建立专门化侦查体系,然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侦查模式行政化且缺乏制约的问题.中策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能有效地实质上参与侦查,有助于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并着眼于审判运用证据的角度,将侦查引导到围绕庭审中心来,但提前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制约手段.故建立“检警一体”的刑事侦查模式是为上策,即刑事侦查按“检警一体”化原则受检察机关制约、指挥,同时“检警一体”化也打破了警、检两道工序,使之围绕审判这一中心,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体系.

审判中心主义、侦查模式、检警一体

29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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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9

201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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