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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6.04.007

被胁迫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引用
被胁迫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综合德日刑法与英美刑法的规定,在行为人被胁迫而不得已做出某种行为时,其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法益衡量.而在法益衡量出现问题时,就使用免责(可宽宥)对被胁迫的行为人进行特殊对待.被胁迫行为实质上并非紧急避险,行为人没有丧失自由意志且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被胁迫行为的定性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道德秩序内的评价.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未将预防必要性纳入犯罪论体系之前,应将被胁迫行为归类于胁从犯,并在刑罚上予以分级处理.

被胁迫、胁从犯、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

29

D924(中国法律)

201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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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9

201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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