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6.02.016
犯罪定量因素与主观罪过关系论纲
行为认定为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对客观的犯罪定量因素具有认识;这一认识首先是事实层面的认识,事实性认识是基础,其次才是规范性、评价性认识;这种事实认识应该以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对象为基础进行判断,不能凭借社会上的一般认识水平予以推论.犯罪定量因素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中事实错误的范畴,司法处理应当遵循具体分析的原则,对积极的认识错误根据“具体危险说”加以判断,对消极的认识错误在能够排除过失的前提下一般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犯罪定量因素、主观罪过、认识错误、具体危险说、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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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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