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群犯罪的条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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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6.02.009

试论集群犯罪的条件控制

引用
集群犯罪与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等同.虽然集群行为中包含着集群犯罪形态,合法集群行为亦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常常因为失控而转化为集群犯罪,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集群犯罪的发生不是简单的感应式因果关系,在集群犯罪的因果链条上,还有一个重要变量因素——犯罪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了犯罪条件,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在当前社会冲突加剧、集群犯罪的成因难以短期根除的背景下,将防控集群犯罪的视角由犯罪原因转向犯罪条件,从“群体情绪”、谣言传播、“重点人物”、“受害人”、突发因素以及“处置因素”等这些关键条件因素入手,打破集群犯罪的结构,阻断集群犯罪的成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对于控制集群行为的恶性转化、遏制集群犯罪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集群犯罪、犯罪条件、犯罪控制

29

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5年山东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SLS[2015]E41

201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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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673-2391

42-1743/D

29

201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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