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11.022
再议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0条
《侵权责任法》第78条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但第79条和第80条并未确认该抗辩事由.学界通说以法体系解释与法政策考量为进路,否认第79条、第80条可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认定其仅具有消灭抗辩事由的辅助裁判功能;而少数说以公平原则为支柱,提倡缓和动物饲养人责任的严格度.司法实践中,第78条之适用向过错责任倾斜,第79条之适用向纯粹过错责任“退化”,第80条之适用则并未向“绝对责任”异化.动物致害责任不同于一般高度危险责任,不应对其抗辩事由作过多限制.受害人故意在因果关系成立中的作用不同于其他抗辩事由,即便遇危险动物致害之情形亦当为抗辩.第80条对危险动物与普通饲养动物的区分违反一体保护原则,给司法裁判带来法律适用难题,无太大实益.
抗辩事由、动物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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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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