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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5.09.022

不恰当行使股东提案权及其规制

引用
股东提案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体现公司民主的一种权利.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提案权还具有信息发布的功能,故股东提案实质上成为了信息披露机制的一部分.由于存在这种附加效果,实践中提案权经常被不恰当行使.从证券法和公司法两个维度考量,不恰当行使股东提案权对上市公司与证券投资者皆无益处,且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无法规制该行为,或规制力度极为有限.事后规制可能为一种值得尝试的路径,但对不正当行使之股东进行索赔较为困难;事前规制有待改良,可以对提案权主体增加持股时间要求,并规定提案股东在提出议案之后,在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不得卖出股权;事中规制可借鉴美国法,要求提案股东对提案辅以一定字数的支持说明,以拓宽提案信息披露之通道.

提案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28

D922.29(中国法律)

2015-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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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28

201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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