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5.028
论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地位的建构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一种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领域,证人的义务导致“发现真实”与“证人基本权利”存在冲突,为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作为缓冲.但司法实务中,刑事诉讼程序为求发现真实而牺牲了证人的基本权利.在提倡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为了国家目的而牺牲公民权利已甚为少见,然而在刑事程序中,证人的地位仍未受到重视.因此,应检视我国实务对于证人的运作,以修正或增订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权利义务规范的方式,重新建构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程序、证人、证人义务、证人权利、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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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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