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5.025
论人格物在民法中的限缩与延伸
人格物作为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物,体现了一般性人格利益在物上的延伸.载体物的毁损灭失会造成人格利益不可回复的后果,权利主体可依据物的损失要求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时,法律也必须对人格物的种类及其处分予以严格的限缩,以防范权利范围过大而导致权利的滥用.立法将人格物上升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物权种类加以保护是大势所趋.为此,对人格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人格物、人格利益、限缩、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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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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