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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5.05.023

儒家法律传统与中国刑法主观主义的生成

引用
我国当前的理论和实务中,存在难以去除的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即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为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因而即便行为永远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也必须定罪处罚,结果因素无关紧要.这种主观归罪的逻辑生成于中国儒家法律传统之中,因而根深蒂固:“以礼入刑”导致刑法适用的伦理化倾向,与主观主义息息相通;“明刑弼教”使得刑罚成为人性教化的重要手段,刑法更加关注主观方面的改造.因此,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去主观主义”应当强化人权保障,改造刑法主观主义背后的社会统治思想,促进中国刑法的去伦理化.

儒家法律传统、主观主义、以礼入刑、明刑弼教、刑法现代化

28

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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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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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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