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5.019
刍议开放式罪刑规范的正当基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分析样本
在国际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社会生活的交涉性大大增强,客观上导致了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隐蔽化以及犯罪率的可能提升,恐怖袭击等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日益凸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代表的开放式罪刑规范,兼顾了刑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在维护社会生活安定性方面有重要的工具价值.从规范角度考察,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亦有明确的内在限定性,受犯罪构成其他要素的制约,符合罪刑法定主义明确化的司法标准.革除重刑主义的流弊,以刑法的谦抑性重塑刑事司法的品格,是克服开放式罪刑规范被“口袋化”滥用的前提.
开放式罪刑规范、罪刑法定主义、正当性、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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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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