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41
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弹致伤力检验鉴定标准再探讨
枪支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完善的检验鉴定标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知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致伤力的检验鉴定,与有底火的弹药致伤力的检验鉴定都应进行,且不应等同.据此,笔者认为,枪支致伤力的检验鉴定应用性能检测法,无需实际试射,而有底火的弹药致伤力的检验鉴定应用实际试射法,测定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同时,弹丸具有致伤力枪口比动能标准的确定,应以穿透人体皮肤所需的比动能为准,不应以损害敏感、脆弱部位的枪口比动能为准.
非制式枪弹、致伤力、性能检测法、实际试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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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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