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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31

关于在我国建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

引用
临时仲裁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早的组织形式,它和机构仲裁有着显著的区别.虽然临时仲裁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仲裁形式,但是在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仍旧有很强的生命力.随着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及WTO,在与世界各国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贸易摩擦也时常发生.为了更快捷、更有效率地解决这些争端,发展我国仲裁业,实现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的社会效益,设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显得非常必要.此外,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理论与司法实践日益成熟的条件下,这一制度的构建也是可行的.

司法制度、临时仲裁制度、机构仲裁、纽约公约

28

D926(中国法律)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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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

42-1743/D

28

201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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