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391.2015.03.030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论我国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决定》此部分改革内容,剑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权力运行现状.司法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其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而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重心,则在于司法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完善.
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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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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